普乐斯章程
记名卡 不记名卡 服务费项目目录


普乐斯卡章程(记名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发卡机构以及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普乐斯记名卡,是指由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迪斯”)发行,须进行持卡人个人实名身份信息登记,通过智能卡平台可在索迪斯特约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可以通过实体卡片使用,亦可绑定手机端后使用。卡内金额不计息,不取现,不能透支使用。

第三条 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一经购买、持有或使用普乐斯记名卡,视为接受本章程,自愿受本章程约束,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a) “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普乐斯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b) “持卡人”是指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或使用普乐斯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
c) “特约商户“是指与索迪斯签约接受普乐斯卡消费的商家。


第二章 申 购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向索迪斯购买普乐斯卡。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单位身份的证明。

第六条 购卡人购买普乐斯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实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索迪斯有权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普乐斯卡的,索迪斯有权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

第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伍仟(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贰(2)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普乐斯卡。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普乐斯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与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第八条 单张普乐斯记名卡的储值不超过人民币伍仟(5000)元。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九条 购卡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普乐斯卡的权利,有权知悉普乐斯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普乐斯卡在特约商户处消费购物或享受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索迪斯在特约商户张贴 的标识、索迪斯网站 www.pluxee.cn、索迪斯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6001、索迪斯微信公众号“普乐斯支付”、普乐斯APP等查询索迪斯特约商户信息。

第十一条 购卡人/持卡人对索迪斯特约商户受理普乐斯卡有疑问的,可以在消费前与特约商户确认普乐斯卡的收受状况,或者拨打索迪斯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6001询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普乐斯卡消费,特约商户依法不再提供发票,以商户开具的收银条作为消费凭证

第十三条 索迪斯发布的加盟商户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仅为持卡人能及时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商户信息,索迪斯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负责。若持卡人与索迪斯加盟商户之间发生及/或可能发生的索赔、纠纷、要求和损失,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索迪斯将协助与特约商户沟通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普乐斯卡支持退货服务,如发生退货时索迪斯将根据商户确认退货金额退至原普乐斯卡

第十五条 购卡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普乐斯卡,导致普乐斯卡遗失、灭失的以及被他人冒用普乐斯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普乐斯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索迪斯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十八条 索迪斯为持卡人提供如下便利服务:
a) 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1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b) 向持卡人提供投诉受理服务,对于普乐斯卡持卡人投诉,索迪斯最迟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c) 索迪斯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索迪斯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普乐斯记名卡内资金无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实体卡片会设置有效期以适应技术及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 充值、换卡、赎回、挂失
第二十条 充值
a) 普乐斯记名卡可进行充值。
b) 普乐斯卡可通过现金、借记卡或其他合法约定的方式进行充值。
c) 充值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得取消。
d) 索迪斯卡充值后的卡内资金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换卡
a) 普乐斯卡为非循环使用卡,卡内无押金,如换卡,则需交回索迪斯,由索迪斯负责将卡内金额转入新卡。
b) 如因普乐斯卡无法正常使用,经过检验确认该卡非人为原因损坏或非自然磨损,索迪斯提供免费换卡服务。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普乐斯卡损坏的,索迪斯将对换卡的持卡人收取换卡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如持卡人赎回普乐斯记名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自申领日起满3个月;
b) 持卡人出示普乐斯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普乐斯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c)赎回索迪斯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索迪斯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 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索迪斯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使用 现金
d)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普乐斯卡内余额收取相应赎回手续费,具体见服务费目录。
 

第二十三条 挂失
a) 普乐斯卡遗失时,持卡人可挂失及补办新卡。持卡人需通过索迪斯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6001或到索迪斯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办理成功后即行生效。
b) 挂失须由持卡人本人提出,并提供办理普乐斯卡时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明,以及挂失卡的卡号。
c) 补办新卡,索迪斯需收取相应的补卡服务费用
d) 鉴于交易数据完整性的原因,原则上索迪斯将在7个工作日交付新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索迪斯记名卡仅限本人使用,一律不得出租、转让、转借,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遵守本章程的,索迪斯有权注销其记名卡,持卡人将丧失普乐斯卡对应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六条 索迪斯通过书面或通过索迪斯网站等提供普乐斯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索迪斯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索迪斯记名卡收取无充值活动账户管理费,详见服务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索迪斯制定,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解释,索迪斯有权对本章程进行更改、修订,并将在索迪斯网点、网站www.pluxee.cn 上进行公告,公告日30日后视为通知各持卡人,即行生效。  

第三十一条 索迪斯变更、修订普乐斯卡章程,将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索迪斯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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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乐斯卡章程(不记名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发卡机构以及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索迪斯不记名卡是指由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迪斯”)发行,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通过智 能卡平台可在索迪斯特约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不计息,不取现,不能透支使用

第三条 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一经购买、持有或使用普乐斯记名卡,视为接受本章程,自愿受本章程约束,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a) “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普乐斯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b) “持卡人”是指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或使用普乐斯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
c) “特约商户“是指与索迪斯签约接受普乐斯卡消费的商家。


第二章 申 购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可向索迪斯申购普乐斯不记名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购买普乐斯不记名卡金额人民币壹(1)万元(含)以上,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单位身份的证明。

第六条对于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购买普乐斯不记名卡金额人民币壹(1)万元(含)以上,索迪斯有权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普乐斯卡且一次性购买索迪斯不记名卡金额人民币壹(1)万元(含)以上,索迪斯有权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

第七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伍仟(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贰(2)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普乐斯卡。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普乐斯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与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第八条单张普乐斯记名卡的储值不超过人民币伍仟(5000)元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九条 购卡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普乐斯卡的权利,有权知悉普乐斯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普乐斯卡在特约商户处消费购物或享受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索迪斯在特约商户张贴 的标识、索迪斯网站 www.pluxee.cn、索迪斯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6001、索迪斯微信公众号“普乐斯支付”、普乐斯APP等查询索迪斯特约商户信息。

第十一条 购卡人/持卡人对索迪斯特约商户受理普乐斯卡有疑问的,可以在消费前与特约商户确认普乐斯卡的收受状况,或者拨打索迪斯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6001询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普乐斯卡消费,特约商户依法不再提供发票,以商户开具的收银条作为消费凭证

第十三条 索迪斯发布的加盟商户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仅为持卡人能及时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商户信息,索迪斯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负责。若持卡人与索迪斯加盟商户之间发生及/或可能发生的索赔、纠纷、要求和损失,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索迪斯将协助与特约商户沟通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普乐斯卡支持退货服务,如发生退货时索迪斯将根据商户确认退货金额退至原普乐斯卡

第十五条 购卡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普乐斯卡,导致普乐斯卡遗失、灭失的以及被他人冒用普乐斯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普乐斯卡,索迪斯不记名卡不能充值,不能挂失,不能赎回,不得透支消费,不得兑换现金。  

第十八条 索迪斯为持卡人提供如下便利服务:
a) 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1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b)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索迪斯卡,为持卡人提供换卡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c) 向持卡人提供投诉受理服务,对于普乐斯卡持卡人投诉,索迪斯最迟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d) 索迪斯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索迪斯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索迪斯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换卡
a) 普乐斯卡为非循环使用卡,卡内无押金,如换卡,则需交回索迪斯,由索迪斯负责将卡内金额转入新卡,并在3个工作日交付新卡。
b) 如因普乐斯卡无法正常使用,经过检验确认该卡非人为原因损坏或非自然磨损,索迪斯提供免费换卡服务。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普乐斯卡损坏的,索迪斯将对换卡的持卡人收取换卡的服务费
c) 索迪斯不记名卡已过有效期的,可持卡到索迪斯办理更换新卡,索迪斯将收取换卡服务费用。新卡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费
索迪斯不记名卡收取账户管理费,详见服务费目录,服务费可从卡内余额内扣除,如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服务费,则不再办理 延期服务。持卡人也可以选择全部换卡服务通过现金形式支付。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遵守本章程的,索迪斯有权注销其记名卡,持卡人将丧失普乐斯卡对应的全部权利

  第二三五条 索迪斯通过书面或通过索迪斯网站等提供普乐斯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索迪斯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索迪斯制定,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解释,索迪斯有权对本章程进行更改、修订,并将在索迪斯网点、 网站www.sdxpass.cn 上进行公告,公告日30日后视为通知各持卡人,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索迪斯变更、修订索迪斯卡章程,将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 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索迪斯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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